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9-11-05 背景颜色:阅读: 次

 

2000219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200723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选举单位,或结合行业分类组成代表团。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各一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由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条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经大会秘书处综合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五)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一般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行使职权,以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二)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并向主席团报告;

(三)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在主持全体会议时,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在大会全体会议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情况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机构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经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本行政区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在铜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经大会秘书处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或参加的分组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表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大会秘书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由大会秘书处综合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应将修改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市的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会议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相应的决议草案。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联合书面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规定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赞成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经大会秘书处安排,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说明。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向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作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全体代表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听取再次答复。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执行程序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决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