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欢迎于6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发送至tlrdfgw@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铜陵市湖东路666号行政服务中心南楼1404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244000,信封上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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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4日
铜陵白姜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铜陵白姜种质资源和品牌,弘扬传承铜陵白姜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铜陵白姜的栽培、加工和经营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铜陵白姜,是指在铜陵白姜原产地内,使用铜陵当地原生白姜品种,按照特定技术标准栽培、加工的白姜及其制品。
本条例所称的铜陵白姜原产地,是指国家质监总局公告批准的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由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铜陵白姜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工商、质监、食药监)、卫计、文旅、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经信、商务、科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铜陵白姜保护工作。
第四条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铜陵白姜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铜陵白姜种质资源保护、原产地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质量监测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铜陵白姜历史文化宣传等方面予以政策、资金支持。
第五条 铜陵市生姜协会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督促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铜陵白姜的保护。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农业、市场监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铜陵市生姜协会办理有关铜陵白姜保护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铜陵白姜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产地保护
第七条 铜陵白姜原产地实行永久保护。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其规划应与铜陵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铜陵白姜原产地实行分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在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市郊区大通镇,义安区天门镇现辖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划设栽培相对集中的区域实行一级保护。
(二)二级保护区:原产地内其他区域实行二级保护。
第九条 铜陵白姜一级、二级保护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统一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第十条 在铜陵白姜原产地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铜陵白姜保护专项规划。
铜陵白姜一级保护区周边一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或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在铜陵白姜原产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铜陵白姜原产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征收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土地,应当坚持先补后征,占补平衡,稳定铜陵白姜栽培面积。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铜陵白姜原产地的行为:
(一)违规向铜陵白姜原产地排放、倾倒、堆置或处理有毒有害物质;
(二)违规在铜陵白姜一级保护区建坟、取土、采矿、挖沙、开挖池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三)其他有损于铜陵白姜原产地保护的行为。
第三章 种质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铜陵白姜种质资源保护,鼓励扶持姜种提纯复壮、选育更新保存与推广。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对铜陵白姜种质资源开展应用技术研究。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引进其他生姜品种在一级保护区内栽培。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铜陵白姜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铜陵白姜历史文化的宣传,加强对铜陵白姜制作技艺和遗存、遗迹、重要场所的保护,深入挖掘、整理、传播铜陵白姜文化。
鼓励扶持中华白姜文化园等场所开展白姜文化相关活动,加强对姜阁等遗存遗迹的修缮保护,资助和鼓励姜阁孵种等技艺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铜陵白姜品牌建设。对获得专利、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以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其他相关注册商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八条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栽培的白姜可以申请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并分别向所在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铜陵市生姜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
(二)在标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白姜中掺杂其他品种生姜或将其他品种生姜冒充铜陵白姜;
(三)使用“铜陵白姜”门牌标识的营销点经营非铜陵白姜;
(四)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与“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使购买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铜陵白姜”;
(二)侵犯“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专营或者连锁经营铜陵白姜,推行栽培、加工、营销、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扩大铜陵白姜品牌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铜陵白姜产业发展规划,创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在涉农项目上重点支持铜陵白姜标准化生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技术培训、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有机肥栽培等公益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铜陵白姜栽培的技术指导,对铜陵白姜栽培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适时核查铜陵白姜原产地内白姜栽培情况。
禁止在铜陵白姜栽培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投入品。
第二十四条 铜陵白姜企业应当按照铜陵白姜及其制品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经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铜陵白姜及其制品质量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食药监、工商、质监)、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铜陵白姜及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加工、经营的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加工、经营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加工、经营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