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0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0月下旬,在市行政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召开,会期暂定一天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议会议议题
1. 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方面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2. 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3. 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4. 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情况的报告;
5.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6. 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分工作人员述职;
7.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草案)》;
8. 审议关于评选市十五届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情况的报告和表彰决定草案;
9. 其他。
二、列席人员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
三、其他事项
1.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准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不要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请书面请假,报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传真:5880099)。
2.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于2017年10月23日(星期一)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电话:5880080)。
3.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材料准备110份,于2017年10月23(星期一)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